商标驳回复审

商标驳回复审又被称为“驳回商标的复审”,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,申请●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,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。

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〒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【和《商标评审规√则》的规定进行。

1、申请人资⌒ 格: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〗册申请的原申☆请人。

2、申请的▼时限: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《商标核驳通知书█》之日起,十五天内申请复审。因ω 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,可以在期满前㊣ 申请延期三十天,是否准许延期,由商标评审委员会◎决定。

3、申请复审的书件:

(1)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】委员会提交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◥请书》(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,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☉复审理由);

(2)同时附送:盖有◤商标局“驳回”印章的《商标¤注册申请书》原件;

(3)《商标核驳通知书》原件;

(4)商标图样(原图样10张);

(5)商标局寄送∴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(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);

(6)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ㄨ据;

(7)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∩的,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,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;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☆者期满未提交的,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;

(8)其它要求:提交原《商标注册申请书》的商标,商品/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。

4、评审规费: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,目前的♀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。

5、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《驳回※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》之日ぷ起三十天内,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,予以受理并书面ω通知申请人;认为不符合法定条∮件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,并说明㊣理由。

6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,但需要补正的,可以№限期补正;限期内未作补正的,不予受理,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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